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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进芳与马世银、卢双利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民字第1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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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进芳。被执行人马世银。被执行人卢双利。被执行人邵万星。

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东南商初字第340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马世银所有的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XX街XX号XX室的房产一处(权证号码:东房权证白云字第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东南商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2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4万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马世银所有的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XX街XX号XX室的房产一处(权证号码:东房权证白云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旭华审判员:单升红审判员:钟启市

代书记员:任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