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徐婧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6.19万元、违约金7.26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0864元、执行费3417元。逾期,被执行人徐婧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婧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2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军
书记员:韩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