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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粟正明与王启林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0)长县执字第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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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粟正明。被执行人王启林,居民。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启林的银行存款共计42033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其他单位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文罗生

书记员:余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