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游某某,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妻。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某某营业部。负责人董某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某甲,男,汉族。申请人尹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汉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某某营业部支付赔款80086.50元,要求被执行人白某某、白某甲交清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先予执行申请费、财产保全费7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1200元,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某某营业部负担1100元,白某某、白某甲各负担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宋军执行员李小杰执行员曾涛
书记员:马远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