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
魏某某、胡某某与吴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汉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胡某某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给付债务本金80000元及应负担的相应利息,并交清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履行了41960元后,经查:被执行人吴某某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小杰执行员王建华执行员马远鹏
书记员:曾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