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华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成军,男,汉族。
文华安与张成军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成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华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1014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成军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文华安与张成军债务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唐志刚执行员李小杰执行员曾涛
书记员:邹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