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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袁茂海与杨德平、杨家付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汉民初字第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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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袁茂海,男,汉族。被告杨德平,男,汉族。被告杨家付,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袁茂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的理由明确、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茂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茂海负担。

审判员:唐志刚

书记员:邹明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