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光彩,男,汉族。被告刘军,男,汉族。被告刘刚,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彩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250元,由原告王光彩负担。
审判员:田加强
书记员:陈亦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民事 · 一审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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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光彩,男,汉族。被告刘军,男,汉族。被告刘刚,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彩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250元,由原告王光彩负担。
审判员:田加强
书记员:陈亦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