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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王光彩与刘军、刘刚土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汉民初字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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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光彩,男,汉族。被告刘军,男,汉族。被告刘刚,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彩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250元,由原告王光彩负担。

审判员:田加强

书记员:陈亦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