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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刘某某诉被告人刘某甲犯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0)汉刑初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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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自诉人刘某某于2010年3月17日以被告人刘某甲犯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李小杰人民陪审员:刘万明人民陪审员:李敦春

书记员:陈喆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