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自诉人刘某某于2010年3月17日以被告人刘某甲犯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李小杰人民陪审员:刘万明人民陪审员:李敦春
书记员:陈喆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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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自诉人刘某某于2010年3月17日以被告人刘某甲犯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李小杰人民陪审员:刘万明人民陪审员:李敦春
书记员:陈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