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男,汉族。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自诉人胡某某于2012年9月12日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李小杰人民陪审员:罗兰人民陪审员:沈桂红
书记员:刘苗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
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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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男,汉族。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自诉人胡某某于2012年9月12日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李小杰人民陪审员:罗兰人民陪审员:沈桂红
书记员:刘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