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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人陈某某犯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纠纷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汉刑初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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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男,汉族。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自诉人胡某某于2012年9月12日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李小杰人民陪审员:罗兰人民陪审员:沈桂红

书记员:刘苗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