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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茹霞琼与高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甬慈执民字第42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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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茹霞琼,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高黎明,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慈溪支行职工,住慈溪市。

本院(2009)甬慈执民字第42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莫建江代理审判员:朱玲

书记员:杜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