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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陶永与张新杰、汤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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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陶永。被执行人张新杰。被执行人汤敏。

陶永诉张新杰、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陶永于201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新杰、汤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新杰、汤敏名下的银行存款64034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