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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0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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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徐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郭某某的豫EN10**小轿车予以查封。现郭某某已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郭某某的豫EN10**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查世杰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杨慧芳

书记员:黄兰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