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徐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郭某某的豫EN10**小轿车予以查封。现郭某某已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郭某某的豫EN10**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查世杰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杨慧芳
书记员:黄兰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