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与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2

(2013)临行执审字第000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环境保护局(下称市环保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局长。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下称尚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领,董事长。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市环保局申请执行尚德公司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市环保局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尚德公司价值1291811.58元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市环保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八)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1811.5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晓静审判员:马荣审判员:孙兴盛

书记员:索坛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