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守英,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申请执行人余江群,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申请执行人宋建中,男,汉族,住无为县泥汊镇。被执行人孙新中(曾用名孙兴中),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王烈秀,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19日制作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1551、01552、01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孙新中、王烈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守英、余江群、宋建中借款100000元、145000元、10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执行费498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新中、王烈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利民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