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文清。被执行人周利民。被执行人吕露蓉。被执行人周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4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40元,财产保全费4,480元,邮寄费80元,公告费250元,执行费4,5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利民、吕露蓉、周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6,0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奇
书记员:余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