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郧县日成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被执行人十堰市林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郧县日成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林涛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郧县日成铸造有限公司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额为货款231081.23元及利息,诉讼费4766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346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郧县日成铸造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伟
书记员:柯有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