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士林。被执行人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澳洋工业园区。被执行人洪飞。被执行人陈治将。被执行人刘晓平。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袁士林与被执行人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洪飞、陈治将、刘晓平等其他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江苏丰宁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洪飞共同偿还原告袁士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2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于2012年8月27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陈治将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晓平对上述的100万元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洪飞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洪飞等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复执字第00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阴靠山执行员刘峰风执行员韩建伟
书记员:王建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