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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4

原告施怡诉被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明光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宁国市威尔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宁执他字第000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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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施怡。被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怀友,经理。被告:明光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彩,经理。被告:安徽宁国市威尔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荣,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怡诉被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明光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宁国市威尔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价值79.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施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落实到实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施怡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施某某、陈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宁国大道时代广场10幢3-1302室(房地权证宁字第00**3327号)、位于宁国市宁阳西路******(房地权宁字第**)两套商品房价值79.8万元部分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程孝国人民陪审员:沈宣宁人民陪审员:刘桂兰

书记员: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