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怡。被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怀友,经理。被告:明光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彩,经理。被告:安徽宁国市威尔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荣,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怡诉被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明光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宁国市威尔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价值79.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施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三被告价值79.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程孝国人民陪审员:沈宣宁人民陪审员:刘桂兰
书记员: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