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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彭进宝与熊英、李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宁执他字第000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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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彭进宝,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熊英,男,住宁国市。被告:李蕾,女,住宁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进宝与被告熊英、李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二被告所有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芬

书记员:李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