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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陈光杰与高兰萍、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4)宁执他字第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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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光杰。被告:高兰萍。被告:王贵。委托代理人:廖建国,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杰诉被告高兰萍、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贵在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价值350000元股权(收益)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王贵在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价值350000元股权(收益)予以查封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李霞

书记员:胡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