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静静。被告:叶永高。被告:周爱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静诉被告叶永高、周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静静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张静静、高健共同所有的位于宁国市人民路朝阳公寓2幢1008.2008号(房地权证宁字第00**8937号)、1009.2009号(房地权证宁字第00**8938号)、案外人张慧、杨林共同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宁城北路翠竹家园10幢201室(房地权证宁字第00**3667号)、案外人张艳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城西路安居房产北2幢4-408室(房地权证宁字第00**3842号)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静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叶永高、周爱君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谢宗钧人民陪审员:刘桂兰人民陪审员:沈宣宁
书记员:胡振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