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烨凡,女,成年,汉族。被告:张新玲,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烨凡与被告张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曹烨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新玲价值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汪克玲
书记员:阚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