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银松。被告:胡燕。被告:高田。
本院在审理齐银松诉胡燕、高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银松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16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齐银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申请保全的价值过高,经本院决定保全金额为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胡燕、高田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在斌审判员:胡李霞代理审判员:施璟
书记员:李启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