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宁国市少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蔡森。委托代理人:王方明、汪薇,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少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宁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41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蔡森在宁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41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石祖辉
书记员:李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