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美玲,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利新,该委纪检组长。委托代理人王莉,该委副科长。被申请人詹栋良,男,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被申请人汪才云,女,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系詹栋良之妻。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0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作出吴计征决字(2013)a87号行政征收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詹栋良、汪才云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58748元、14687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73435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吴计征决字(2013)a87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绪栋审判员:陈丽云审判员:沈国荣
书记员:赵丽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