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奎,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洞口县公安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路。法定代表人刘定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忠卿,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奎不服被告洞口县公安局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洞公(城)强戒决字(2013)第02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洞口县公安局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张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奎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奎负担。
审判长:匡宗云审判员:肖荷生人民陪审员:甘文榜
书记员:唐静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