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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田金环与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瑶行诉初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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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起诉人:田金环,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2014年2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田金环的起诉状,因起诉人房屋被拆除,家中物品损失,并且未获得相应的补偿。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非法征地、违法拆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起诉人征地拆迁违法、暴力拆迁违法、侵犯其房屋和物品所有权的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被拆房屋是其所有,未提供相关证据,因而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田金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宋德传审判员:方劼人民陪审员:张静

书记员:杨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