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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莫如祥与仁化县黄坑镇人民政府林业裁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韶仁法行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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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

原告:莫如祥。委托代理人:莫谋兴,系原告之子。被告:仁化县黄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彭国强,镇长。委托代理人:刘润芳,系仁化县黄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郑威,系仁化县黄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郑荣庆。委托代理人:张少华,系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原告莫如祥不服被告仁化县黄坑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黄府(2013)32号《黄坑镇关于曰庄村六组郑荣庆“恩米冲”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林业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仁化县黄坑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了黄府(2014)3号《《关于撤销黄府(2013)32号〈黄坑镇关于曰庄村六组郑荣庆“恩米冲”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书〉的通知》。原告认为被告已撤销了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已撤销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朱玉明审判员:刘才新审判员:许瑞琳

书记员:李文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