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黄陂区望城巷特**。法定代表人程克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汉口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城管)罚决字(2013)第26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陂城管)罚决字(2013)第26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
审判长:刘宝丽人民陪审员:严家政人民陪审员:喻建华
书记员:晏晶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