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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5)

(2014)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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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局),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武汉捌零捌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百秀街** 法定代表人:吕从发,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公罚字(2013)第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陂卫公罚字(2013)第04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审判长:刘宝丽人民陪审员:严家政人民陪审员:喻建华

书记员:晏晶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