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气象局,住所地:武汉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法定代表人谷德高,该局局长、党委书记。被执行人:湖北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田旭东。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气罚(2014)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市黄陂区气象局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陂)气罚(2014)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
审判长:刘宝丽人民陪审员:严家政人民陪审员:喻建华
书记员:晏晶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