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邱县县城。法定代表人:王进兴,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智。被执行人:张振威,农民。被执行人:刘立平,农民。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字第0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张振威、刘立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3)第0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01元,由被执行人张振威、刘立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郭雪峰人民陪审员:王红达人民陪审员:张朝霞
书记员:郑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