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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与陈百清行政裁定书

(2013)固行审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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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执行人陈百清,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7月24日对陈百清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0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收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作出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3年7月24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陈百清送达了固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0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陈百清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陈百清作出行政处罚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

对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阳阳审判员:陈伟贤审判员:吴永生

书记员:孙友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