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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再审 · 2014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与桂代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4)固行审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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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再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执行人桂代新,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桂代新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0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18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桂代新送达了固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0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桂代新作出了行政处罚。被申请执行人范学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决定。2013年9月18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桂代新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桂代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0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案件申请费915.82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桂代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阳阳审判员:陈伟贤审判员:吴永生

书记员:孙友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