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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陈春元与金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坛行初字第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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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春元,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金坛市城西想唱就唱飚歌城业主。委托代理人范培军,常州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小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冠堂,金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蒋长卿,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春元诉被告金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4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春元的委托代理人范培军,被告金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高冠堂、蒋长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以被告已撤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春元负担。

审判长:闵建生人民陪审员:蒋美琴人民陪审员:郭咏秋

书记员:倪颜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