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潼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法定代表人邓勇,男,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恒,男,潼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周乐,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于德洋,住重庆市潼南县。
申请人潼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于德洋、周乐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潼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潼计生征字(2013)第32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36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复议期限及诉讼期限均届满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潼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潼计生征字(2013)第32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潼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潼计生征字(2013)第32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中奎审判员:彭科生代理审判员:张明
书记员:翟红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