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文中。被告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淮安市清河区大治路24号。法定代表人江泽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双喜,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对原告张文中撤诉申请审查后认为,其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中负担。
审判长:章晓强审判员:周万春人民陪审员:王丽华
书记员:丁诗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