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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张文中与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河行初字第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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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

原告张文中。被告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淮安市清河区大治路24号。法定代表人江泽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双喜,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对原告张文中撤诉申请审查后认为,其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中负担。

审判长:章晓强审判员:周万春人民陪审员:王丽华

书记员:丁诗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