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4

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与黄宏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4)衢开行审字第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开化县。法定代表人:江涌,局长。被执行人:黄宏良。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开土资监罚字(2013)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擅自占用开化县华埠镇溪东村集体土地建造厂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限期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784.4㎡,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240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9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即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5日送达了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42402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开土资监罚字(2013)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2402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利球审判员:汪志松审判员:毛新华

书记员:金佳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