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冯式海。
2013年10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冯式海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3年4月19日,被起诉人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冯式海来信要求按事业人员办理退休的答复意见》,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答复意见中关于起诉人未被定编问题的认定不能成立,起诉人应属于编内人员,工资应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退休后应按事业单位人员享受退休待遇。故诉至法院,要求:1、撤销被起诉人2013年4月19日《冯式海来信要求按事业人员办理退休的答复意见》中关于在皋编(1995)07号文下达后起诉人未被定编问题的认定;2、被起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在皋编(1995)07号文下达后起诉人是否已经定编的问题重新作出认定;3、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本院收到行政诉状后,将该案交如东县行政纠纷协调服务中心进行诉前协调,但协调未果,现起诉人坚持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根据起诉人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起诉材料,其就退休待遇的问题向南通市纪委信访,南通市纪委于2013年1月25日转至被起诉人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理。2013年4月19日,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答复意见。起诉人不服该答复,从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上述规定,起诉人的该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冯式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建斌审判员:鲍克俭代理审判员:俞婧
书记员:陈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