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苏宏建与如皋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东行诉初字第007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起诉人苏宏建。起诉人苏宏建向本院起诉如皋市公安局称:2013年7月25日中午,起诉人驾驶货车途经如皋搬经镇易达路时,与摩托车驾驶人季国文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半年后,事故处理机关搬经交巡警中队擅自委托南通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季国文的伤残程度等人损赔偿依据进行了法医学鉴定。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委托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系滥用、超越职权,程序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搬经中队2014年2月委托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伤者季国文进行伤残鉴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委托医院伤残鉴定的鉴定结论,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委托鉴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精神,裁定如下:

对苏宏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鲍克俭代理审判员:俞婧人民陪审员:李燕平

书记员:陈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