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显志,委托代理人缪宝富。委托代理人曹玉婷。被告如皋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成明。委托代理人周绍亮。委托代理人何尧。
原告华显志诉被告如皋市公安局要求撤销收容决定一案,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显志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公安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显志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公安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显志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显志负担。
审判长:刘俊审判员:周斌人民陪审员:许波涛
书记员:徐晔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