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穆冬梅。
2014年6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穆冬梅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3年12月19日、2014年1月1日、2014年1月3日傅怡冰等多人到起诉人位于如皋市如海村10组国有土地上公益林盗卖树木。起诉人于2014年1月3日向被起诉人如皋市农业委员会下属部门如皋市林业站寄送了《依法行政申请书》,要求被起诉人依法立案查处。但被起诉人至今没有将查处结果告知起诉人,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被起诉人没有对没有采伐(挖)许可即进行林木采伐(挖)的滥伐(挖)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起诉人立即对没有采伐(挖)许可即进行林木采伐(挖)的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若已涉及犯罪请移送其他部门立案起诉。本院收到行政诉状后,将该案交如东县行政纠纷协调服务中心进行协调,但协调未果,现起诉人坚持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系要求相关部门查处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穆冬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鲍克俭代理审判员:俞婧人民陪审员:李燕平
书记员:陈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