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华祥,男,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办事处琅山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0932030-X。法定代表人:陈革,支队长。
原告徐华祥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撤销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华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华祥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华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华祥负担。
审判长:陈利斌审判员:杨嵘人民陪审员:郑娟
书记员:王蜀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