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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张虎珍与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治安管理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崆行初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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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撤销文书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虎珍,男,汉族,生于1949年5月17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法定代表人朱天祥,该局局长。

原告张虎珍诉被告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治安管理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5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安兴瑞审判员:薛红审判员:胡彩霞

书记员:容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