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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李克辉与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赵行立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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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撤销文书

起诉人李克辉。委托代理人吴军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辉,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2014年5月29日,本院接到起诉人李克辉的起诉状,起诉人不服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关于对李克英退休及出生年月与参与工作时间问题的处理意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对李克英退休及出生年月与参与工作时间问题的处理意见》,并责令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和社会保险。

经审查,本院认为,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对李克英退休及出生年月与参与工作时间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对起诉人李克辉胞妹李克英出生年月和参与工作时间的重新认定,是对李克英重新办理退休手续及计算养老金待遇的意见,对起诉人李克辉的退休等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另外,起诉人要求责令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和社会保障金的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综上,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李克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洪波审判员:吕占波审判员:周海洋

书记员:赵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