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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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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常信,男,汉族,1946年10月4日生。原告周兵战,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生。原告汤桃力,男,汉族,1950年6月1日生。原告王剑波,男,汉族,1974年3月7日生。原告陈美英,女,汉族,1973年4月12日生。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原告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杞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李景友审判员:王智剑代理审判员:张景丽

书记员:王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