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巩令赞,男,1949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原告巩令赞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最初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兰考县人民政府,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兰考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梁坤审判员:赵晓松审判员:何卫斌
书记员:王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