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仕全。被告襄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夏先禄,局长。第三人李吉先。
原告杨仕全诉被告襄阳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仕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仕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杨仕全负担。
审判长:马丽燕审判员:吴晓芳审判员:韩庆东
书记员:方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